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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失效]

第二章 稽核对象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下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稽核: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行长。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主管资金、财务、物资、营业等业务的副行长。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的首席代表。
  第九条  离任稽核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因职务晋升、工作单位变动、到龄免职、本人辞职或被撤职等之前进行的稽核。

第三章 稽核内容

  第十条 离任稽核的重点是检查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实施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以及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方面有无违规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副行长履行职责情况的稽核:
  (一)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金融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情况;
  (二)对辖内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维护金融秩序情况;
  (三)对本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四)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行长交办的其他应稽核事项。
  第十二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稽核;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规定的稽核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稽核: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经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规情况;
  (四)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六)行长交办的其他应稽核事项。
  第十四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首席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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