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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银发〔1998〕4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文件,对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问题提出了要求,为便于操作,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以下情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
  1、逾期贷款形成银行呆帐,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裁定企业必须偿还银行贷款时,外汇局在审核贷款合同、裁决文件后,可以批准以变卖资产等形式获得的人民币购汇还贷。
  2、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确有改善,自身具备偿还能力的,可以凭贷款合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清偿逾期贷款;贷款行必须向外汇局出具该企业经营状况、购汇还贷人民币资金来源等材料,经贷款行行长签字后,报外汇局审核;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后,可以核准企业购汇偿还逾期外汇贷款。
  3、各商业银行对企业已实施全面科学的授信管理,主办银行在授信额度内已作必要的债权结构调整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购汇偿还逾期外汇贷款;主办银行须向外汇局报送授权管理办法、对贷款企业的授信情况和企业人民币资金来源等材料;企业须向外汇局报送贷款合同、上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等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后,可以核准企业购汇偿还逾期外汇贷款。
  二、凡购汇超过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级分局审批;凡购汇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除上述情况,其他国内逾期外汇贷款不得购汇偿还。
  以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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