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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

  (五)演讲答辩。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六)民主测评。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七)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考试和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
  (八)决定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其中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组织领导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党政机关积极推行竞争上岗。目前尚未开展竞争上岗的,要通过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已经开始实施的,要进一步扩大竞争上岗的范围。尤其是在机构改革中,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组织、支持和具体指导各地、各部门实施竞争上岗,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推行竞争上岗,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机关干部正确认识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积极参与竞争。对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放手使用,加强管理;对竞争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对不能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的落岗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分配适当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竞争上岗的监督,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神不相一致的行为,确保竞争上岗健康、顺利进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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