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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法释[一九九八年]二十九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三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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