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科长级的检察官:
科长级的检察官(不含各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5年、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5年、工作年限满35年的,可以评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
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县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不具备评定四级高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2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2年、工作年限满24年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
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一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其他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2年、工作年限满10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2年、工作年限满14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
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
(八)副科长级的检察官:
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不含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2年、工作年限满26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2年、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
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一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2年、工作年限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2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
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县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二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2年、工作年限满8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2年、工作年限满12年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
其余的可以评定为四级检察官。
(九)科员级的检察官:
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不含县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
工作年限满18年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
工作年限满8年的,或者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三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四级检察官;
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五级检察官。
(十)本标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察官职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选举、任命的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职务。同时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职务的,按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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