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已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同意,现将中央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及《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评定检察官等级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要通过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各项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施行,现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
  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评定检察官等级范围内的人员,现行政职能未达到劳人薪〔1988〕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职级的,待按规定确定职级后再评定检察官等级;未参加上年度考核的、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
  下列人员不参加评定检察官等级: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已决定调离检察机关的人员;已批准辞职或决定辞退的人员;尚未办理干部录用手续的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吸收录用检察人员条件和未经省级检察院审核同意被录用的人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