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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因提出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或者退回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9.变更、追加、撤回起诉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10.证据的移送和赃款赃物的处理
  在庭审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移送人民法院。
  本案的案卷和其他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按照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人民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1.关于简易程序
  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检察院应慎用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并严格把握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2)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经检察长决定。
  (3)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应宣读起诉书,并可以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互相辩论。
  (4)对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同意,参照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12.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应及时审查。要注意克服不顾事实、证据的变化、片面抗诉的思想观念,又要克服担心认识分歧不敢或不愿抗诉的思想顾虑。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对请求人的请求及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并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立即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法院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如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依照新获取的证据重新起诉。
  对于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由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通知请求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一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可以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经审查仍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抗诉书副本同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自诉案件和没有公诉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抗诉的,适用上述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原则
  (一)对法律监督原则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的具体环节上如立案、逮捕执行、庭审、减刑、假释等环节完善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强了监督的可操作性,这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高效、完善我国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职权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应当从四个方面理解:
  1.在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主体是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2.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目的是保障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
  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从广义上说监督的对象也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点应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监督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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