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诉人出庭的方式
公诉人是构成公诉案件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职能主体,也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基本职能主体,而不是仅仅履行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公诉人出庭活动方式应当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能相一致。出庭公诉的公诉人应当从国家利益出发,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严肃性和庄严的检察官形象,对于损害国家法律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检察官形象的做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在开庭的时候,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一起入庭或在审判人员入庭以后入庭。
4.讯问被告人及时询问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诉人不应打断或限制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完整陈述,应注意听取被告人在陈述中暴露出的观点,并在被告人作完整陈述之后,在审判长主持下,开始讯问被告人。
(2)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第一轮讯(询)问完毕后,公诉人应表明“讯(询)问暂时到此”。根据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发问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证人继续讯(询)问。
(3)要根据不同被告人、证人的特点,讲究讯(询)问的方式、方法,注意语言简洁、明了、准确,避免影响被告人供述或者对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询)问。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性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审判长予以制止或者合议庭予以注意,对于受诱导或者其他不当询问而导致陈述或者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的,应当要求审判长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信。
(4)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陈述一致或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陈述笔录。如果不一致的内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陈述笔录,并有针对性的讯问被告人,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5)询问证人时,公诉人应当首先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完整陈述。之后,根据需要,经审判长许可后,对证人进行发问。除证人表达能力不强,或者精神紧张无法连贯陈述的特殊情况外,公诉人一般不应直接发问。发问应采取一问一答形式,问题力求简洁、清楚。询问证人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顺序,首先由公诉人进行。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证人,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当庭陈述具体情况,认为由辩护方首先询问更为适宜时,经辩护方提出后,也可以由辩护方首先询问。
询问证人,应针对证言中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围绕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进行。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宣读、出示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6)询问鉴定人可以参照询问证人的方法进行。
5.举证的顺序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
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举证的顺序可以是证人作证、出示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书证(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但这不是固定的举证顺序。举证顺序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来安排。可以采取一罪名一举证、一罪行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的原则。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依罪举证,逐个证明所犯之罪;被告人在某一罪名下有多起犯罪行为的,应逐个证明每起犯罪行为;每起犯罪行为涉及多个事实的,应逐个证明涉及到的每个事实,同时结合时间顺序原则,即一般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举证。公诉人在具体安排举证顺序时要灵活运用上述原则。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打破时间顺序,按犯罪手段归类举证,有的可能随着庭审中案情的变化,原先安排的举证顺序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举证顺序的安排应以有利于证明犯罪为原则,合理安排,灵活运用。
6.公诉人举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每一个证据(包括请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等),经过质证或者辩认后可以确认的,合议庭均应作出是否采信的表示。如有疑问当庭不能确认的,或合议庭未作表示,公诉人应提请合议庭及时弥补。
(2)证人出庭作证后,证言笔录应当当庭核对。即合议庭应当将证言笔录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确认没有错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对未当庭核对的或者证言笔录内容与证言有出入的,公诉人应提请合议庭及时弥补。
7.发表总结性意见
(1)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法庭调查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法庭辩论从公诉人发表总结性意见开始。但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两个阶段是可以有交叉和反复的。
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在法庭辩护中,如公诉人发现某一证据需要重新核实或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法庭质证或辩认的,可以提请合议庭恢复法庭调查。
(2)总结性发言的内容
公诉人发表总结性意见,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公诉人对法庭调查中出示的每一证据的质证、辩认、采信情况和证明作用作综合概述;②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触犯的法律条款,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庭审情况,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
总结性发言应确立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但要讲策略,对可能引起辩论的问题,要掌握亮明观点的时机,以利辩论。
(3)法庭辩论的一般要求
公诉人辩论要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证据、法律服人、要注意语言规范文明,力求简明、准确、严谨。要注意运用归纳、推理、演绎等逻辑方法,灵活运用辩论技巧,进一步揭露和证明犯罪。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应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生正面冲突。
8.延期审理和补充侦查
(1)延期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证据,但需要追加起诉的;需要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而向合议庭提出建议的(其中包括未列入证人名单而根据法庭调查情况需要通知其出庭的证人)。
(2)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