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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修正)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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