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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惩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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