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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 国办发〔1998〕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二)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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