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银行债务。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
第五条 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核:
(一)总投资(其中兼并项目总投资为兼并后企业的总资产,下同)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报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核。
(三)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审核,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其权限不得下放。其中属于限制类(乙)的项目,按《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项目报批文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名称及地址;
2.国有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技术力量、资产状况、经营状况;
3.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国别、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技术实力,经营范围。
4.项目内容、发展目标和方向;
5.利用外资方式、规模,产品品种、生产能力,销售方向;
6.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投资比例及资金来源;
7.经营年限;
8.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9.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
10.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的意见。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还应分别提供相关文件:
(一)兼并项目
1.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概况(包括经营范围、生产规模、设备和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
2.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被兼并企业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