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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利用
 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1998〕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随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工作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利用外资除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外,还用于兼并国内其他企业、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偿还企业债务等形式的资产重组。为切实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企业权益,避免变相举借外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对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项目加以规范。现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管理,切实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兼并国内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兼并项目)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下简称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和偿还企业债务(以下简称偿债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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