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未经认定的生产和销售企业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结构胶。
二、整顿市场,规范经营,依法销售
对结构胶经营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具体要求是:
1、自1998年7月1日起凡经销结构胶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认定证书,悬挂认定标牌。
2、自1998年7月1日起,凡进口结构胶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认定证书和标牌才能从事进口和销售工作。每批进口产品要具备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和商检标志方可进入境内市场。
3、1998年7月1日起,无生产认定标识和进口无商检标志的结构胶不准投放市场,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4、经国家认定的各结构胶产品经销商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经销非国家认定的产品。违者将取消经销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5、伪造国家认定批准文件、认定证书和标识、标牌者将依法予以严惩。
三、加强结构胶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保证结构胶使用的质量及可靠性是整个工作的目的所在,加强使用环节的管理十分重要。
1、工程设计单位不得采用非认定企业的产品,施工单位不得使用非认定企业产品,竣工验收时,对使用非认定企业产品的不得予以验收,否则要取消其资质等级,并追究相应责任。
2、要求凡距地面10米以上的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工程,必须持有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相容性试验和粘接试验报告(统称相容性试验),经试验认可的结构材质及辅件在工程中不得变更,如果变更必须重新作相容性试验。
3、使用结构胶的单位必须按照GB16776-1997国家标准进行随批粘接试验和玻璃结构单元成品粘接性测定,符合质量要求的单元件才能用于工程安装。
4、使用结构胶的幕墙工程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和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等级标准。
5、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强相关配套管理
各级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相关配套管理,形成管理的网络。
1、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分装和销售结构胶的,以及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无进口商检证明的结构胶的,要依据《
公司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标准化法》、《
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各自的职责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