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
和进行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
(胶办文〔1998〕2号)
各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有关部门、单位:
自1997年6月4日
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354号)以来,已进行了一个阶段的舆论宣传工作,各地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中外企业遵照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各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一些生产、销售企业也积极做好了生产定点的准备,设计与施工单位也加强了这方面的管理。为认真贯彻六部门联合发文的精神,实施各项具体管理措施,加大力度进行市场的清理整顿,国家经贸委硅酮结构密封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结构胶的认定和管理
按照六部门文件及生产认定办公室制定的生产认定办法,1998年起对硅酮结构密封胶(以下简称结构胶)实施企业和产品认定。
1、已生产和进口结构胶的境内、外企业及其分装企业要在今年4月30日之前按规定提出生产和产品认定申请。境内企业认定申请要经省级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经贸委。境外企业的产品认定申请直接上报国家经贸委硅酮结构胶密封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产品认定申请表格式已另发。5月1日以后,境内企业要求新上结构胶生产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当地省级经贸委初审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批、立项、批准后才能上项目。
2、境内、外生产企业要在提出生产和产品认定申请的同时提出各结构胶销售企业名单报国家经贸委硅酮结构密封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3、境内、外生产、销售企业认定后由国家经贸委硅酮结构密封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认定证书及标牌并予公布。
4、现有生产企业和分装生产及销售企业的认定工作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7月1日以后出厂的产品必须标注生产认定标识,生产认定标识标注至最小包装单位。国有认定标识另发。
5、认定的结构胶产品与工程结构及配件相容性试验必须纳入生产、销售企业售前售后服务范畴,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否则要追究供需双方的责任。
6、对国有认定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国家将在第一年度内每季进行监督检查,以后适时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质量。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停产、停进,进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