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8]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超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