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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各电管局:
  由于1997年下半年以来新投产发电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机组)尚未核定上网电价,部分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在结算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理顺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结算关系,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电网销售电价调整以前,已经投产发电但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力生产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不含试运行电量)和原来已经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力生产企业(机组)1998年新增的上网电量,暂定临时结算电价,并按此与电网经营企业签定购销电合同。
  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按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即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扣除电网经营企业供电成本(含财务费用)、供电环节税金和供电线损(按1997年财务报表数计算,下同)后确定;未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按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目录电价和指导性销售电价加权平均值)扣除电网经营企业供电成本(含财务费用)、供电环节税金和供电线损后确定。
  三、新投产电力生产企业(机组)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具体标准,向省级电网送电的,由电力生产企业(机组)所在地区的省级物价部门商电力部门核定;向跨省电网售电或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省级电网送电的,由国家计委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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