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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现就研究制定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总体方案
  制定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前提条件:一是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将原来由乡镇政府管理的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管理的供电所,负责农村低压电网的维护管理和收取农村电费。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对省电力公司管理的直供直管县(或趸售代管县)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电费可在全省范围内平摊,实现城乡一价,由县级政府自行管理的趸售县或自供自管县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部分电费可在本县范围内平摊,实现一县一价。二是落实电价整顿的各项措施,切实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违反规定随电价加收的各种基金和附加费用。三是对农村低压电网进行改造,降低变压器和线路损耗。
  二、关于实施方法及步骤
  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同价总体方案确定后,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3年内分步到位。具体步骤是:可先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然后再将农村其他用电与城市同价;也可把农村各类用电价格高出城市的部分每年平摊一部分,逐步缩小城乡用电价格的差距,最终实现同网同价。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需在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具体目标及措施。
  三、关于影响城乡电价调整的因素
  各地在研究测算方案过程中,应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影响城乡电价降低的因素是:
  1、农村电网改造后,电网线、变损下降,供电量上升,供电成本下降;
  2、取消省、地、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加价和收费项目,可降低农民实际支付的电价和城市电价水平;
  3、改革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可以杜绝乡镇政府各种摊派及村干部、村电工“人情电”、“权力电”等对农民的平摊加价;
  4、正常、合理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城乡电网平摊,可降低农村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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