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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9日)修订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1998年作为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价管〔1998〕725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   设   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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