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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5.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所将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将年度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应在两日内向本所报告:
  1.受到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2.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严重亏损;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4.本所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1.章程变更;
  2.注册资本变更;
  3.住所及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证券业务负责人变更;
  4.股东发生重大变化;
  5.本所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会员及其客户的有关业务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处罚和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本暂行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1.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3.警告;
  4.限制交易;
  5.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
  6.取消会籍。
  会员对以上4、5、6项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经本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对会员的监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本所批准,会员可以在本所从事下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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