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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批复

  第十一条 有关发行方面的未尽事宜,参照本所A股发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向本所申请上市。
  第十三条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文;
  3.报送中国证监会全套复审材料;
  4.上市推荐书;
  5.上市推荐人向本所提交的资格证书,包括:
  ①会员资格证书;
  ②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承销资格证书;
  ③本所颁发的上市推荐资格证书;
  ④负责推荐工作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⑤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说明;
  ⑥上市推荐协议书;
  ⑦本所结算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的证明文件;
  ⑧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发行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务联系人的授权书,联系人资格参加A股上市规则执行;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准则编制)。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本所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上市安排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签发上市通知书。发行人应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与本所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须缴纳上市费用(含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月费的收取以上市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以1亿元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七条 在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和清算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易。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次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A股。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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