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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但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上市费用

  第二十二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须按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二十三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最迟在上市日的三天前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的当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初费的标准,按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0.01%交纳,起点为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500元。

第五章 暂停交易及停止交易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因披露以下信息一律暂停交易半天。如在交易日内披露,则见报当天暂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见报后第一个交易日暂停交易半天。
  (一)公布本规则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信息;
  (二)公布股东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重要原因。
  第二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公布有关股份变动涉及调整转换价格的信息,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不少于3000万元时,本所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

第六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清算

  第二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利用本所股票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买卖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须凭本人股票帐户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记名式无纸化方式发行,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份额在上市前由本所登记公司记入其股票帐户内,实行无纸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于本所的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第三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以1000元面值为一交易单位,简称“一手”,实行整手倍数交易。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价格的升降价位为0.01元,每次申报最低不少于一个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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