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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公通字〔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自行印制张贴,并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中刊登、播放,结合打击盗抢机动车专项斗争广为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

  当前,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猖獗,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堵塞被盗抢机动车销赃渠道,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凡申请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和从事机动车销售活动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和从事机动车销售。严禁非法组织机动车交易活动和从事机动车销售。
  二、旧机动车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旧机动车上市交易前,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转籍登记。如发现交易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市场组织单位的责任。
  三、机动车交易(含新车、旧车)发票或交易凭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过户、转籍登记。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机动车辆。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违法交易,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五、国家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零部件销售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查所交易、维修车辆的手续、牌证是否齐备,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是否有更改痕迹,发现可疑车辆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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