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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失效]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八条 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能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财政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 检查规则

  第十条 检查规则是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提出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检查;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 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实施财政检查和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财政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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