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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 财协字〔1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注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外籍非执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一年以上,并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履行义务,完成后续教育,年检合格;
  2、在中国境内一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执行业务;
  3、具有二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
  4、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认为可以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联系处所,并在申请时已累计居住一年以上;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不能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策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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