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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
 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附件: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
           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作如下规定:
  一、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符合国际惯例,符合我国实际,应当大力提倡。
  二、事务所组建集团所,可采取紧密型与松散型两种方式。
  (一)紧密型集团所由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自愿发起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实行联合的各事务所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2.集团所内部各成员所之间,根据达成的协议,在统一事务所名称、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人事调整与。集团所参照国际会计公司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成员对实施统一经营管理。
  3.集团所与成员所之间有投资关系,根据章程和有关协议,可统一由集团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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