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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字[199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保障)厅(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特制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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