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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8]32号)


  为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加强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现就实施聘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聘请的监督巡视员名额,按考场设置地区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备案。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考试专业的情况,推荐人选报人事部遴选确定。
  二、各地人事部门要根据《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及本通知的要求制订本地监督巡视员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办法。
  三、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监督巡视员应持监督巡视员证书并佩戴胸牌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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