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
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有关精神,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完成中央提出的再就业工作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围绕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明确工作目标。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指导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有效的服务。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今年年底前,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要对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各地应根据上述目标,制定落实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今后三年,各地每年都要对就业服务工作提出阶段性、量化的目标,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二、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做好下岗职工管理工作。 要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托,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工作信息,加强工作指导。要发挥街道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对下岗职工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状况。要帮助中心制定组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工作的计划,并指导其做好实施工作。要组织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了解和熟悉再就业政策,掌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法,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使下岗职工及时了解就业信息。 要把收集岗位空缺信息作为就业服务重要的基础工作,投入力量切实抓好。要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及用工登记制度,加强信息队伍建设,与用人单位、社区居民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广泛收集空岗信息。要提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收集的空岗信息在当地空岗信息总量中的比例,并以此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劳动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介绍前台服务已使用计算机的,应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计算机信息查询服务。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络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发布职业需求信息。
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抓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规划,增加投入,规范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应逐步做到职业介绍前台服务计算机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城市内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并逐步实现与街道劳动服务站和大中型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网。要抓紧建立培训信息网,汇集社会培训信息,与职业介绍信息实行联网,用市场需求信息指导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