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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建材行业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建材行业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5年颁发的《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筑材料工业)的通知》中,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即:1.水泥生料制备工;2.水泥熟料煅烧工;3.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工;4.水泥制成工;5.玻璃熔化工;6.玻璃制板工;7.浮法玻璃成型工;8.陶瓷模具制造工;9.建筑卫生陶瓷烧成工;10.窑炉瓦工;11.建材化学分析工;12.建材物理检验工;13.建材质量控制工)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建材行业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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