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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务工作机构: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
  1.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新挂钩企业一般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数。1998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数为基数。调整因素包括:
  (1)列入国家计划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2)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工资总额基数
  新挂钩企业,原则上以上年上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数。1998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调整因素包括:
  (1)核增企业上年计划内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成建制划入增人、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
  (2)核减新挂钩企业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及已挂钩企业成建制划出人员的工资。
  3.挂钩浮动比例
  根据企业人均税利率、工资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水平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7以内。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部门,挂钩总浮动比例控制在1∶0.75以内。对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的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
  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单一实物(工作)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适当调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指标权数、挂钩浮动比例。
  二、加强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完善工效挂钩办法
  1.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国家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将逐步由工资总量的调控向工资水平调控转变。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人均工资与人均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
  3.对有条件的亏损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企业不得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使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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