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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经租房产的原价。
  (二)增设“211专项应交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
  2.收到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时,应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出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数。
  (三)增设“213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管理出租房屋所发生的房租收入、维修支出以及收支相抵的租金结余(或超支)。
  2.收到托管房租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提取托管房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按规定计算托管房应交纳的房产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托管房发生房屋修缮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付给委托单位或个人托管房租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托管房收不抵支,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弥补超支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并按收入及支出项目(如房租收入、管理费、房产税、房屋修缮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数;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数。
  (四)增设“304经租房产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经租房产所形成的基金。
  2.本科目与“经租房产”科目对应。经租房产增加时,借记“经租房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租房产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租房产”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经租房产基金结存数。
  (五)增设“305房产专项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专门用于经租房产的基金,包括房产重置基金、房屋修缮基金、房改售房基金和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2.提取房产重置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有偿转让经租房产所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拆除清理经租房产收到的房屋补偿费、旧料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发生的拆除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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