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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通过高速公路营运应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禁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户采取合乘和固定线路的方式从事高速公路客运。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客运实行站到站的直达运输,途中不得上下旅客。经营业户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辆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站址在旅客集中、交通顺畅,便于与其他运输方式换乘衔接的地段;
  (二)布局合理,在同一城市车站的数量不宜过多,在同一起讫站的同一班线日始发班次达到一定密度时,方可另设其他车站发车;
  (三)车站内的设备设施须达到部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规定的二级以上站级标准;
  (四)高速公路客运与普通道路客运共用的车站,须设立高速公路客运的专用候车室、发车位和检票口,配备专职站务员。
  第十六条 经营高速公路客运的车站建设、变更、迁移按规定报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审批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时应合理确定相应的车站。经营高速公路客运的车站应接纳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进站的车辆。未经批准进站的车辆,不得接纳进站经营。车站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统一、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售票、配客。经营业户应服从车站调度管理,不得在车站外作业。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客运应做到:
  (一)保证正班正点运行;
  (二)司乘人员、站务人员在工作时着装整洁,佩证上岗,规范作业,接受监督;
  (三)车站按照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和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的要求,实行“三优、三化”规范服务;
  (四)车上免费提供饮用水;
  (五)保持车辆清洁和车内空气清新;
  (六)保证车内空调、卫生、视听等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提供实行迎乘、随乘、送乘的全程式服务。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客运经营业户应严格执行车辆定期检测和定期维护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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