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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客运)管理,保护旅客和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高速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主要里程通过高速公路的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三条 高速公路客运的发展以建立快捷、方便、优质、高效的快速客运系统为目标,遵循“合理规划、额度控制、严审资质、购车预审、批量投放、集约经营”的原则。
  提倡和鼓励大中型交通汽车运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产为纽带,实行集约化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高速公路客运发展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
  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客运发展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申请开设高速公路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业户,除应具备《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营班车客运5年以上资历;
  (二)具有经营一类班车客运的资质;
  (三)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能力或与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建立了长期的维修合同关系,能确保车辆的正常维修;
  (四)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应是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规定的高、中级客车,车辆状况达到一级车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老旧车辆;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具有良好的技术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岗前培训合格。驾驶员还应具有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的经历,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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