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在建行各经办行办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借款手续的借款单位,以前年度归还借款时,如已直接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归还中央有关委托部门而未归还建行经办行的,借款单位仍应以建行经办行中央级经营性基金贷款帐面实际余额和应收未收利息数办理对帐签证,借款单位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应注明归还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的时间、本金或利息数,归还××单位等有关材料,并附相应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以便财政部审核。
(五)建行经办行出具对帐签证单时必须分别注明贷款种类,即460-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投资公司:468-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部门。借款单位填报中央级经营性本息余额情况表时,申报数字、建行经办行审核数字和对帐签证单有关数字应核对一致,如有不符,应在上报材料时说明原因。
(六)经批准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借款单位,从1997年12月21日起,建设银行经办行不再对已核转国家资本金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计收利息;未经批准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的借款单位仍按本规定计息。
(七)按照财政部财基字(1995)66号文件统一使用中央级经营性基金的各部门、公司、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将同一本金截止1997年12月20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分摊到企业(建设项目),并与1997年度基建务决算数核对一致后,于1998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办理审批手续。
三、财务处理
企业收到有关部门转发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批准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二)在建项目经批准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按批准数经营性项目转为国家资本金,非经营性项目转为预算拨款。
(三)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按批准数转为国家拨款。
(四)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其中央级经营性基金利息尚未入帐的应补记入帐并按规定处理,未按有关财务规定摊销的,均应通过递延资产按规定处理。
(五)有关会计处理按财政部财会字〔1996〕6号文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