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任何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得使用“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或“广交会”名称及其他接近名称(包括英文名称THE CHI-NESE EXPORT COMMODITIES FAIR,简称CANTONFAIR,缩写CECF)。
  第二十三条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国家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二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

  一、产业(加工、制造)技术及设备
  0 一般机械及通用设备
  00 机械综合类或工业博览会
  01 机床及金属加工设备
  01 工具及五金
  03 电工设备
  04 仪器仪表
  05 实验设备
  06 能源及冷暖设备
  09 其他

  1 矿产化工业
  10 矿产化工技术设备综合类
  11 采矿及矿业加工
  12 表面处理
  13 精细化工
  14 化学工业及技术
  19 其他

  2 建筑业及管道工程
  20 建筑建材技术设备综合类
  21 建筑机械
  22 建材制造技术及设备
  23 管道技术及设备
  29 其他

  3 轻工业
  30 轻工业制造技术设备综合类
  31 包装机械
  32 印刷机械
  33 标签印刷及防伪技术及设备
  34 制革、制鞋、制包技术及设备
  35 钟表、眼镜技术及设备
  36 珠宝首饰制造技术及设备
  37 照明制造技术及设备
  38 陶瓷制造技术及设备
  39 其他

  4 纺织业
  40 纺织技术及设备综合类
  41 纺织机械
  42 缝制设备
  49 其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