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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送发《加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函

关于送发《加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函
 (〔1998〕 外经贸国际函字第53号)


农业部,宁夏自治区外经贸厅,甘肃省外经贸厅:
  根据我国和加拿大政府签订的“农村综合发展扶贫项目”备忘录和我部〔1998〕外经贸国际函第43号“关于加援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的通知”的精神,并考虑到加方援助资金将在9月中旬到位,现将根据中加双方协议制订的《加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发去,供中方各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加援资金时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加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资金性质和用途
  1、本细则所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外经贸部和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分别代表两国政府于1998年4月17日签署的扶贫项目协议项下由加拿大政府向中国提供粮援(散装菜籽毛油)所转换成的资金。
  2、扶贫资金将用于宁夏、甘肃、山西、贵州三省一区由中加双方共同核定的扶贫项目。具体使用办法将由中加双方在各有关省区的项目实施文件中明确。
  第二条 扶贫资金的管理
  1、扶贫资金将由负责加方粮援接收和转换资金工作的中国爱地集团北京实业发展公司一次性存入由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设立的中央一级的专门账户,并由被授权的财务管理部门按国家利率定期存储管理。
  2、根据中加两国政府的协议,扶贫资金将定期拨付给有关地区。因此,中央一级的账户资金应按不少于三个月的定期期限存储;地方一级的扶贫资金也应根据情况存入生息账户管理。各级账户的利息一律作为扶贫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中央一级的账户管理部门须每年向中加项目联合指导委员会提供一份收支报告,每季度提供一份银行对账证明;省区一级的账户管理部门须按各地项目文件规定的要求定期提供收支报告。各级账户的管理结束以资金拨付完毕和提供终结报告为标志。
  4、对各级账户管理过程中行政开支,除扶贫资金转账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可用账户资金负担外,其他管理开支不得用扶贫资金抵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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