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尚未获得国外经济合作经营权,但经外经贸部批准实施某一特定项目的企业领取。
第五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
《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自动作废,持证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 《许可证》的申领和更换
(一)新获得国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应在办理完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及时申领《许可证》。初次申领《许可证》,须填写“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外经贸部报送有关批文的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许可证》年审更换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年审工作由归口管理的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系指国务院各部委主管司(局),国务院直属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下同)。各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本系统有国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年审的具体办法。届时,企业须填报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回原《许可证》。各主管部门审核后,将通过年审企业的申请表和原《许可证》于4月20日前一并报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统一换领新证;对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各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获经营权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申领《许可证》手续或《许可证》期满后3个月未办理更换手续者,持证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外经贸部领证或换证。
第七条 申请表的填报和印制
(一)申请表内所填申请单位名称应与外经贸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企业对外经营所用印章中的单位名称一致,填写后须经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更换《许可证》时,“申请单位上年度经营业绩”一栏中填写上一年度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简况(合同额、营业额、利税额、派出人数、主要国别和地区)及遵纪守法等情况。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业绩和经营作风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二)《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可据此自行复制。
第八条 《许可证》须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持证单位应及时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报告注销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