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外经贸合发第48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公司:
为加强对我国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宏观管理,保证对外经济合作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现将《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目前各单位所持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在1998年度内到期的,仍按原办法换证;1999年度到期的一律按新办法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国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经营国外经济合作业务企业的管理,根据《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外经济合作系指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勘测、咨询、设计、监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一)是企业经营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资格证明。企业在开展上述业务、招聘和外派劳务人员时,可根据需要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和劳务人员及外商出示《许可证》。企业在办理劳务人员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时,须出示《许可证》。
第四条 许可证的种类
(一)《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
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国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均须申请领取。
(二)《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临时经营许可证》
1.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国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在尚未完成有关手续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