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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政府招标采购机电进口配额产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政府招标采购
 机电进口配额产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政府采购采取招标方式,有利于节约资金、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率和抑制腐败。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招标采购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未征得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同意,即对汽车等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进行了招标,出现国外厂商参加投标或外贸公司代理外商投标,中标后进口配额又不能满足需求的状况,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现对政府招标采购中涉及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要立足国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内机电产品。
  二、政府采购如确需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征得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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