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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完工交付后,应于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项目资本”、“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七)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二、会计报表
  (一)资金平衡表
  1.在资金占用方“其他投资”项目下,增加“二、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和“三、转出投资”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尚未冲销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和“转出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资金来源方,取消原“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将原“二、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项目资本”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加“三、项目资本公积”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分别根据“项目资本”科目和“项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表中的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二)基建投资表
  1.在“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项目所属“单位拨款”栏后,增加“国家资本”栏和“法人资本”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国家和法人投入的项目资本,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项目资本”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2.将“基建投资支出”项目所属“其他基建支出”栏改为“待核销基建支出”栏,并在本栏后增加“转出投资”栏,分别反映建设单位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表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三)待摊投资明细表
  将“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改为“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实现的各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附件2: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对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有关基建业务的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工业、运输、商品流通企业等会计制度中称为“在建工程”,房地产、外经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专项工程支出”,下同)分设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一级科目。
  对于基本建设业务不多或工程量不大的企业,仍可沿用“在建工程”科目,并在本科目下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程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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