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
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445号
1998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含深圳经发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学院,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本部行政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转发给你们。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外经贸部已此前以〔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155号转发,请一并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如文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8〕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我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制定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现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建设单位或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2.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附件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