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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  托贷款本息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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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本金│利息│总计│本金│利息│ 总计 │ 本金 │ 利息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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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如借款单位在1989年至1997年的名称与现名不一样,须注明
      原名。
    2.凡借款单位未通过建行经办行归还的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本息,要注明归还的日期、金额及归还单位的名称,并附相应的汇款
      凭证复印件上报财政部。

      中央级经营性基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二)
            (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下达计划的原国务院主管部门名称:                单位:元━━┯━━┯━━━━┯━━━┯━━━━┯━━━━━━━━┯━━┯━━━━
  │  │    │   │    │国家基建基金部门│  │
  │  │    │   │    │  贷款本金  │  │
借款│隶属│建设性质│所有制│建设内容├─┬─┬─┬──┤利率│应付利息单位│  │    │   │    │总│ │ │  │  │
名称│关系│    │   │    │计│年│年│…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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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还本付息金额  │ 已批准豁免金额 │ 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建行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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