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安排给未改制集体企业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应按期归还,原则上不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九、凡不愿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国有企业,以及未改制的集体企业,由各有关出资人负责,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按借款合同(协议)中所签订的还款期按期归还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对已超过合同(协议)还款期或未签订还款合同(协议)的企业,限1998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十、凡有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的企业,必须凭出资人转发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的批转文件,方可到有关部门去办理有关财务处理、资产变更、产权登记等方面的手续。
十一、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中央级经营性基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附表:
中央级经营性基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一)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下达计划的原国家投资公司名称: 单位:元━━┯━━┯━━━━┯━━━┯━━━━┯━━━━━━━━┯━━┯━━━━
│ │ │ │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 │
│ │ │ │ │基金委托贷款本金│ │
借款│隶属│建设性质│所有制│建设内容├─┬─┬─┬──┤利率│应付利息单位│ │ │ │ │总│ │ │ │ │
名称│关系│ │ │ │计│年│年│…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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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还本付息金额 │ 已批准豁免金额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建行经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