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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八、对安排给未改制集体企业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应按期归还,原则上不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九、凡不愿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国有企业,以及未改制的集体企业,由各有关出资人负责,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按借款合同(协议)中所签订的还款期按期归还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对已超过合同(协议)还款期或未签订还款合同(协议)的企业,限1998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十、凡有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的企业,必须凭出资人转发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的批转文件,方可到有关部门去办理有关财务处理、资产变更、产权登记等方面的手续。
  十一、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中央级经营性基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附表:
      中央级经营性基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一)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下达计划的原国家投资公司名称:                 单位:元━━┯━━┯━━━━┯━━━┯━━━━┯━━━━━━━━┯━━┯━━━━
  │  │    │   │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  │
  │  │    │   │    │基金委托贷款本金│  │
借款│隶属│建设性质│所有制│建设内容├─┬─┬─┬──┤利率│应付利息单位│  │    │   │    │总│ │ │  │  │
名称│关系│    │   │    │计│年│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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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还本付息金额  │ 已批准豁免金额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建行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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