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
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357号 1998年5月28日)
外运公司,包装公司,基地公司,成套公司,海经公司,外经贸部镇江物资站: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8〕815号)及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基字〔1998〕1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实施办法,为简化手续,加快审批进度,请符合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条件的单位,务必将下列材料一式五份于1998年6月15日文前报送到部(计财司)。
一、申请报告;
二、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出具的企业(建设项目)自借款之日起至1997年12月20日止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对帐单;
三、中央级经营性基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附件:如文
附件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印发
《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
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计投资〔1998〕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我们制定了《
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报告,务请于1998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