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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放开对台湾贸易进口经营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四批废止部门规章26件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放开对台湾贸易进口经营权的通知
 (〔1998〕外经贸台发第388号 1998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部委直属公司:
  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祖国大陆对台经贸交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台湾省已是祖国大陆第五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市场。海峡两岸经济相互促进,互补互利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为适应两岸经贸交流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对台贸易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重申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出口业务的规定。1988年我部下发的《关于修订对台湾省贸易有关办法的通知》(〔8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已有有关规定,现再次予以重申和明确。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进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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