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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不适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292号 1998年5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
  为促进来料加工装配(以下统称来料加工)业务的发展,有些省市相应成立了一批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这些公司对促进来料加工发展和扩大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就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为主的进出口企业。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营来料加工业务,并代理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签订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和合同。
  (二)办理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进口设备、使用国产原辅材料、返还制成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办理来料加工海关、税务、商检及加工费结汇等事项。
  二、对过去(指1998年6月1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于1998年9月1日前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认。
  办理确认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确认的报告(需说明本地区上年度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情况)。
  (二)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名单。
  (三)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文件(复印件)。
  三、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及其他有关事项,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认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管理和指导,使其切实发挥推动来料加工业务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今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要逐步向流通领域进出口企业转化。各省市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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