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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260号
 1998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以后,各地新一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利用外资工作,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一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新措施,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包括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实行“一条龙”服务等措施,收到了明显珠效果。但也有个别地方违反的法律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这不仅损害了我国利用外资法律的严肃性,而且由于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为无效合同、章程,中外方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系列法律问题无法解决,给我国利用外资的管理工作带来混乱。为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在全国实施的统一性,现就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各地各部门无权自行制定与之相悖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现行的审批程序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章程(包括修改合同、章程)等进行审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文),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切实领会文件精神,保证国家利用外资政策能切实得到执行。
  三、认真执行中发(1998)6号文的各项规定,各级政府要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提倡一个“窗口”对外,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结合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进外资项目的审批方法,简化审批程序。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步调一致,依法行政,不得越权制定地区性和行业性政策,保证全国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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