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不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新建纸制品加工贸易
企业审批管理事项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194号 1998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筹):
为使纸制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经商海关总署,现就新建纸制品加工贸易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新的附件所列纸制品来料加工企业须报外经贸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批准文件对项目协议和合同进行审批管理。
经营单位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外经贸部批准立项文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对建立其它新的附件所列以外的纸制品来料加工企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三、国有企业进料加工,不涉及新增加工企业问题,仍按现行审批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建立新的从事纸制品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审批管理事项另行规定。
五、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与海关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包装物料纸制品商品目录》
附件:
包装物料纸制品商品品目
一、包装物料纸制品税则号为第十类第48章的有关内容。
二、具体商品品目如下:
品目 商品名称
48.04 成卷或成张的未经涂布的牛皮纸及纸板,但不包括品目
48.02或48.03的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