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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新建纸制品加工贸易企业审批管理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不适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新建纸制品加工贸易
 企业审批管理事项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194号 1998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筹):
  为使纸制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经商海关总署,现就新建纸制品加工贸易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新的附件所列纸制品来料加工企业须报外经贸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批准文件对项目协议和合同进行审批管理。
  经营单位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外经贸部批准立项文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对建立其它新的附件所列以外的纸制品来料加工企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三、国有企业进料加工,不涉及新增加工企业问题,仍按现行审批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建立新的从事纸制品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审批管理事项另行规定。
  五、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与海关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包装物料纸制品商品目录》

附件:
             包装物料纸制品商品品目

  一、包装物料纸制品税则号为第十类第48章的有关内容。
  二、具体商品品目如下:
  品目           商品名称
  48.04     成卷或成张的未经涂布的牛皮纸及纸板,但不包括品目
            48.02或48.03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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