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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改进外资统计分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统计指标已作修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改进外资统计分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三函字第251号
 1998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资取得举世收发瞩目的成绩,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我国吸收国外资金的最主要方式,吸收外资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外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用量化的指标客观全面地分析评价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以及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显得日益重要。为此根据新修定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在以往重点统计分析外资流量指标(项目数、合同外资额、实际使用外资额)的基础上,增加部分综合性指标,以便能更全面地评价全国利用外资状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的“外资统计制度”,各地要加强对外资存量的统计分析,在全面、准确填写“外资统9表、外资统10表”的前提下,按“外资统计制度”的时限要求,及时将上述统计表格报外经贸部外资司。自1998年起增加“资金到位率”、“两类企业比率”、“就业比率”和“出口比率”指标(指标解释见附件),作为分析评价全国外商直接投资状况及各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质量的参考依据。
  二、请各地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4月30日前,在报送外资统9表和统10表的同时一并报送以上有关数据。
  三、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加强统计监督的力度,防止统计工作中的盲目攀比现象,要改变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统计、评价指标的设置要逐步从单纯数量型指标向综合、效益型指标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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